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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档案馆关于征集档案资料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1-8-30 收藏本文
    宝应县档案馆是集中和永久保管宝应地方历史档案资料的国家综合性档案馆,为维护宝应的历史真实面貌,完整保存城市记忆,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本馆谨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以反映宝应地区各历史时期为主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1、反映宝应地区各历史时期发生的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的各类档案资料;
    2、反映宝应地区各历史时期的地域地貌、风土人情、民俗民风、民族宗教、百姓生活、人口迁徙、名胜古迹、城市变迁、城市建设、街区改造等情况的档案资料;
    3、反映宝应地区近现代工业、农业、商业、手工业等各个行业特色与发展的,特别是历史悠久、影响较大的档案资料;
    4、各个历史时期在宝应乃至全国具有重要影响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的档案资料;
    5、反映宝应地区各历史时期各职能机构的档案资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和革命群众团体在宝应进行革命活动的档案资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到宝应视察,或对宝应县工作做出的讲话、指示、题词等档案资料;
    8、其他反映宝应地区历史发展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上述档案资料种类主要包括:御旨、诏书、诰命、手谕、奏折、公报、告示、嘉奖令、委任状、契约(合同)、手稿、书信、日记;史料、地方志、回忆录、谱牒、碑文、年表、地图、宣传品、书刊、报刊;名人字画、票证、货币、证书、执照、奖章、奖杯、奖匾;照片、录音、录像等。
    二、征集方法
    1、凡征集的档案资料均归国家所有,本馆对征集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保管,并按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2、对捐赠档案资料者,本馆将颁发荣誉证书,并视其捐赠档案资料的价值给予奖励。
    3、对于确有价值而所有者不愿捐赠的档案资料,在征得其所有者同意后,本馆可采取复制或收购的方式进行征集。
    4、捐赠档案资料者,对其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双方签署协议,本馆将负责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法规予以保护。
   三、联系方式
   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面谈等方式与本馆联系
   联系电话:88284135   88282135     
   Email地址:bydaj@163.com
   联系部门:宝应县档案馆

出处:宝应县档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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