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档[2013]37号
宝应县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实施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部、委、办、局,县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条例》的实施对于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赋予档案工作一项新的重要的职责。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在县档案馆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要求的具体措施,通过已开展的现行文件阅览服务工作的基础上,完善现行文件和其他政务信息的接收渠道,丰富已公开现行文件和其他政务信息的内容,拓展档案服务功能,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率,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场所设置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设在县档案馆三楼信息公开专区,与现行文件利用、开放档案利用中心合并使用。日常的工作主要是负责做好现行文件和其他政务信息的接收、整理、保管和数字化处理工作,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信息收集
(一)政府信息收集工作在原有现行文件报送渠道的基础上,各级党、政部门要从公众需要出发,按照“谁发文、谁提供”的原则,及时向县档案馆报送已公开政府信息。
(二)县档案馆将已公开政府信息的利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对收集到的已公开政府信息进行系统整理,及时提供利用;开辟专用场所,配备必要设施、设备,为公众查阅已公开政府信息提供方便。同时,整合档案和已公开政府信息两种信息资源,编制专题文件汇编或专题摘编等,为公众提供更系统、更有效的信息服务。提高档案馆接待人员的服务水平,对利用者的要求做到有问必答,热情服务,为利用者排疑解难,为政府解忧。
四、查阅办法
(一)到档案馆查阅政府公开的信息文件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等有效证件。
(二)凡查阅利用政府公开信息均需详细准确填写《宝应县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登记表》。利用者在办理登记手续后,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查阅室查阅政府公开信息。
(三)档案馆提供的政府公开信息文件不外借,只能在查阅室内查阅。
(四)利用者可以摘抄政府公开信息文件,但不加盖县档案馆印章。利用者如需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复印、拍照、摄像等,须填写《政府公开信息复制申请表》,经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后由工作人员办理,复制件一律加盖县档案馆证明章。
(五)利用者在查阅政府公开信息文件过程中,要爱护原件,不得涂改和损毁。同时,为了保证查阅安全和秩序,不得在查阅室内吸烟、大声喧哗等。
(六)查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时、下午2:00—6:00时,法定节假日电话预约。
联系人:陈霞 联系电话:13852500905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出处:宝应县档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