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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应县地方志书编纂行文通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9-25 收藏本文
各镇,县各部、委、办、局,县经济开发区:
    为贯彻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等法规性文件,加快推进部门志、专业志和镇(区)志、村(居)志编纂工作,确保志书质量,现将《宝应县地方志书编纂行文通则》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宝应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16日
 
 
 
 
 宝应县地方志书编纂行文通则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宝应县地方志书编写规范,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等精神,结合宝应县情,特制定《宝应县地方志书编纂行文通则》(下称《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地方志书是指:部门志、专业志、镇(区)志、村(居)志和年鉴。
第三条  地方志书采用现代汉语语体文、记述体,不用文言文、方言、口语和文白相间的半文言文;要求文风严谨、朴实、简洁,行文流畅,内容表述准确、清楚;所用词语、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图表绘制、标题排列、文字书写必须规范。
第四条  地方志书为资料性文献,不要写成论著、教材、文学作品、报告和总结等。
第五条  地方志书如属首修,上限追溯至有史(或有资料记述)以来,续修志书上限与前志相衔接,下限均由编纂者视情况确定;为保持事物发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续修志书应在“总述”、“概述”或无题小序中作适当上溯。
第六条  地方志书每二十年续修一次。
第七条  地方志书记述范围:部门志、专业志应以志书下限年宝应境域范围为准;镇(区)志、村(居)志应以下限年本镇(区)、村(居)境域范围为准;地方志书一般不越境而书。
第八条  地方志书记述在涉及镇(区)、村(居)排名时,以常用习惯排列为序,如各镇依次为:安宜、水、夏集、柳堡、鲁垛、广洋湖、小官庄、望直港、射阳湖、西安丰、曹甸、泾河、黄塍、山阳。
 
书名  标题  目录
第九条  地方志书名称:部门志、专业志为“《宝应县×××志》”;开发区志为“《宝应县经济开发区志》”;镇志为“《×××镇志》”;村(居)志为“《×××村(居)志》”。
第十条  地方志书一般按章、节、目体设置篇目,章、节以汉字标明序号,如第一章、第二节,章、节标题居中,章标题上下空二行,节标题上下空一行;目标题前用汉字标明序号,如一、二、三……,目标题占一行;目以下如设标题,则依次冠以序号:(一)、(二)、(三)……,1.2.3……,不占行。
各层次标题以不同字体、字号加以区别:章标题,二号宋体;节标题,三号宋体;目标题,小四号黑体。
第十一条  各层次标题应以事命题,简洁明了,准确贴切,一般用中性名词或名词性词组,不加修饰。
第十二条  地方志书志首目录编制到“目”一级。
 
文字  标点
第十三条  地方志书一律使用规范汉字,简化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10日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特殊的人名、地名、书名及古籍引文,用简化字可能引起误解的,则保留繁体字或异体生字、僻字,须括注拼音,并作适当解释。
地方志书所记事项均用过去时,行文中不必在动词后加“了”之类的时态助词,如“召开了”、“完成了”、“提高了”等。
第十四条  外文字母一律按印刷体书写,易混淆时须注明语种(如法文、英文等)、大小写。
第十五条  标点符号按2011年12月颁布的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使用。
表示数值范围,用波纹式连接号“~”,如1990~2015年,20%~30%;两个相关的名词(汉字)构成一个意义单位,中间用占一个字位的横线连接号“—”,如“北京—扬州直达快车”;表示产品型号,中间用占半字位的连接号“-”,如“TRC-310电缆”。
 
专有名词  术语
第十六条  地方志书记述用第三人称,不用“我县”“我局”“我镇”“我村”等,也不用“本县”“本镇”“本届”等之类的词语。为书写方便、节省篇幅等,可酌情使用“全县”“县内”“境域”等词语。
第十七条  较长的专用名词(如文件、会议、公报、组织机构名称等)多次出现,在第一次出现时用全称,加括注简称,再次出现时可用简称。
志书中一般不引用文件编号。
第十八条  简称必须规范。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简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不简称“三中全会”或“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不简称“党中央”,“中共十五大”不简称“党的十五大”或“十五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简称“入世”等。
对于本省属、本市属、本县属单位名称可省去“江苏”“扬州”“宝应”字样,如“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扬州市交通运输局”“宝应县交通运输局”可简写为“省交运厅”“市交运局”“县交运局”。 否则不可省。
有些词语记述应加引号,如:“文化大革命”,“三个代表”,“三个有利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国两制”,“法轮功”,“左”的错误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台湾政权称“台湾当局”,涉及台湾地区的所谓政府机构,均应加引号,如“行政院”、“外交部”等。
第十九条  记述各个历史时期的朝代、行政机构、党派团体、官职、地名等,一律用当时称谓。古地名在第一次出现时与今地名不同应括注今地名。
第二十条  人物一律直书其名,不加“先生”“同志”等礼貌用词,也不加褒贬之词。必须说明身份时,可称县委书记×××、镇长×××、教授×××,不得称×书记、×镇长、×教授。
第二十一条  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书籍等译名,均以新华社译名或专业工具书通用译名为准。鲜为人知的专名,应括注外文原名。
本县地名应以县地名管理部门命名认定的地名为准。使用村、居委会(社区)名称时,镇(区)志使用本镇(区)村、居委会(社区)名时可直书其名,使用本镇(区)外村、居委会(社区)名时,应冠以上一级镇(区)名;部门志、专业志使用县境内村、居委会(社区)名时应冠以上一级镇(区)名,如:水镇京杭村、安宜镇白田居委会。
第二十二条  专业术语的使用务求规范、准确,一般以各专业辞典正条为准。植物、动物、矿物等名称,应使用标准学名,必要时括注拉丁文或当地俗名。科学术语凡已有中文定名的,一律使用中文名称,必要时括注外文原名全称。尚未确定中文名称的,可采用比较合理的暂行名称。
 
时间
第二十三条  表述时间必须准确,不得使用“今年”“去年”“近年”等之类的代词,也不用“最近”“近来”“目前”“前一阶段”等概念词。
第二十四条  1911年(含1911年)以前一律采用朝代纪年,某一年号在同一记述单元文字中首次出现时应括注公元纪年;1912年至1948年间用民国纪年,同一记述单元首次使用民国纪年时应括注公元纪年;1949年起使用公元纪年。朝代纪年用汉字,民国纪年和公元纪年用阿拉伯数字,如:清道光二十年(1840),民国15年(1926)。
第二十五条  括注人物生卒时间,应省去年、月、日字样,如×××(1893.12.26~1976.9.9)。
第二十六条  年份、年代不能简称,如:1995年不能写成“95年”,20世纪90年代不能写成“90年代”。若同一段文字中连续使用“20世纪70年代”、“20世纪80年代”等,可在第一次出现时写明“20世纪”字样,其后可承前省去“20世纪”字样,只写出年代即可。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可简称“新中国成立前”“ 新中国成立后”,不能简称“建国前”“建国后”。称“解放”时必须注明地域,如“宝应解放后”“宝应解放前夕”。
 
数字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表示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分、秒。
表示民国纪年,如:民国10年。
表示年龄,如:60岁。
表示统计数字、倍数。
表示温度、湿度、能量、功率、电压等物理量。
表示地理经纬度。如:东经112°07′40″。
引文标注版次、卷次、页码,如2015年第1版第1卷第200页。
部队番号、证件号码、产品型号和其他序号、代号、代码,如:84105部队,22次特快列车,93号汽油,维生素B12,HP-3000型电子计算机。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字:
表示序数,如第一章、第二名。但与阿拉伯数字连用时改用阿拉伯数字,如:1962年第3期。
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汉字数字不能用顿号隔开,如:三四天,七八十种,五十七八岁,一两个小数,四五万套。
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如:十几年,一百几十次,几十万分之一。
“多”“余”“左右”“上下”“约”等字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如文中既有精确数字,也同时用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一致,都可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某单位有职工180人,年完成产值100多万元。
朝代纪年、农历月日、星期,如:清光绪三年,农历三月十五日,星期五。朝代纪年和农历月日应括注公历。
位于定型的词、词组、成语、习惯用语、诗词、古文中的数字,缩略语或具有修饰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如:五四运动,阳春三月,一系列,五局三胜制。
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但须照顾上下文,保持局部一致。如:一个人,三本书,六条意见。
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月日间用间隔号“·”隔开,并加引号,以免引起歧义,如:“一·二八”事变,“一二·九”运动;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加引号视事件知名度而定,如:五卅运动,“五二○”声明。
第三十条  数字够万时应以万为单位,够亿时应以亿为单位,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3.51万,16.58亿。数字不能因转行被分割开。
某些需要精确表述的统计数字,应保留到个位,如人口统计等。
第三十一条  记述数字的增减,要区别以下几种情况:
增加(了)、增长(了)、上升(了),是不包括底数的净增数;
增加到(为、至)、增长到(为)、上升到(为)是包括底数的增加后的总数;
减少(了)、下降(了)是指差额;
减少到(为)、下降到(为)、降低到(为)是指减少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  《通则》未提及的数字用法,应以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 15835-2011为准。
第三十三条  地方志书采用的基本数据应以县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统计局未列入统计的数据应严格考订后使用。所有数据一般保留两位小数。
 
计量单位
 第三十四条  地方志书中的计量单位,基本上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村(居)志视情况采用。
第三十五条  行文中除温度(摄氏度℃)、角度(°)、角分(′)、角秒(″)外,其余计量单位一律使用汉字表述。如:气温37℃,东径120°07′43″,安宜路长15千米(不能写作安宜路长15KM)。
行文中载录的公式,计量单位可以用符号。
第三十六条  表示某一范围的数量,连接线前后的量词不可以省略,如10万~100万人,10%~90%,0℃~5℃。
第三十七条  行文中使用计量单位应保持一致,如:学校、医院等用“所”,公园、文化馆等用“座”,病床用“张”,工厂、公司、商店用“家”,道路、河流用“条”,学生、职工、技术人员用“人”。
 
注释  引文
第三十八条  来自部门和档案馆的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直录自史籍文献者应使用明引,引文忠于原作,并注明出处。如史籍文献记载不一,一时难以考证确定,可以诸说并存。
第三十九条  行文中的注释,一律采用页下注(脚注),并用条界线(注线)将其与正文隔开。注释的序号用注码①、②、③……,居所注释的词或句的右上角。图表中的数字、符号需注释时,可在标注对象右上角加一星标“*”,注释的内容,可直接写在该图表的下面。
第四十条  引文要忠于原文,不得随意改动。衍文和明显的错别字加圆括号“()”,改正和增补的字加方括号“[]”,残缺字则用“□”充填,缺多少字就用多少个“□”。
第四十一条  特别重要的引文要注明出处,注释应要素齐备,便于读者查核原文。
引自书籍者,注明作者(编者)姓名、书名、出版单位、出版时间、版次、卷次、页码。
引自报刊者,必须慎重考订,然后注明作者姓名、文章标题、报刊名称、时间或期数。
引自文件者,注明发文单位、发文时间、文件名称。
引自档案资料者,注明档案馆(室)名称、档号、标题。
引自网上资料者,首先应严格考订,注明网站(网址)、网页、标题、作者(编者)。
第四十二条  地方志书应尽量引用原著,一般不转引,确需转引的须慎重考订,并说明转引自何处。
第四十三条  引用原文须加引号,转述大意不加引号。
 
第四十四条  图、照、表应做到精(精心设计、拍摄)、准(准确细致)、简(简明具体)、清(清晰整洁)。选用图、照应注重文献价值。所用图、照、表既要与文字相互照应,又要防止彼此重复和矛盾,一般应排列在志书正文相关内容之中或文后,使其与正文巧妙搭配、相得益彰。
第四十五条  图、照、表应标明序号,一般用三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层次,其间用半字位的间隔号“-”隔开,第一个数字表示章的序号,第二个数字表示节的序号,第三个数字表示该节图、照、表各自的序号。如“表1-3-4”,指第一章第三节的第四个表。
图、表标题采用五号黑体,表内文字用小五号宋体;图、照、表的说明文字为小五号楷体。
第四十六条  图,包括地图、函数曲线图、结构图、示意图等,要求要素齐全、内容清晰、电脑制作、每幅图应包括图题、画面、图例、图注或说明四部分。图题一般包括时间、单位(或地名)、事项三个要素,书于图下居中,前标序号(图×-×-×),并与图题之间空一格。图例置于图框内右下方。
地图采用统一的比例尺,并注明比例尺度,所用地图以政府测绘部门的公开资料为准。
第四十七条  照片,包括黑白照片和彩色照片。每张照片须用简洁的文字说明内容,标明序号,注明拍摄时间,拍摄者或供稿人(单位)。
第四十八条  图、照都应制成电子稿,都须按前规定要素齐全,志首彩页用图、照须编制出彩页制作方案,如须插入志稿正文的应注明插置页码和位置。
第四十九条  表,包括统计表、类目表等,要求归类得当、类目明确、数据准确。
表一般包括标题、表体、说明三个部分。标题一般包括时间、单位名(或地名)、事项三个要素,书于表体上面居中,序号排放在表的上框线的左方并前空一格。标题称“×××统计”、“ ×××一览”,不称“×××统计表”、“ ×××一览表”。表体中如只有同一个计量单位,在表的上框线的右方并后空一格标明计量单位;如表中有两个及以上计量单位,则应在表内单位栏中分别注明。
表采用“开口式”,即表的左右两端不画纵线。表身加行线,首行、末行用粗线,分栏线用细线。
表体中空白表示缺资料(应有而未有),平短线“-”表示没有数据发生或数据为零,符号“…”表示有数据但未达到计算单位要求的最低点。
表内的数据以个位或小数点对齐,文字左对齐。
说明部分是对资料来源或表内某些问题的注释,排于表体之下,应简明精当。
表应尽量完整排列于一页之内或先双后单两内页中;如转页续表,表内横线不能省略,应在表体序号前加“续”即可,表题计量单位标注可省。
 
书写要求
第五十条  送审稿一律提交纸质打印稿,正文要求用五号宋体字,字迹清晰。
第五十一条  志稿正文和目录分别编写页码,编委会、编纂人员名单不编页码。
第五十二条  送审稿要求达到“齐、清、定”。
齐:志稿正文(含图、照、表)、目录及编纂人员名单等应齐全。
清:志稿各部分应符合本《通则》要求,规范、清晰。
定:志稿终审送审稿必须经修志单位内部“三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提交送审申请报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通则》适用于年鉴编纂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通则》解释权归宝应县地方志办公室。
第五十五条  本《通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出处: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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