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集范围
1、民国以前(含民国时期)各个时期形成的圣旨、诏书、敕令、委任状、嘉奖令、文书、信件、证券、契约、报表以及报刊、传单、照片等。
2、解放前我党各级党组织、政权机关、军事部门、社会团体形成的文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报表、花名册、传单、印章、报刊资料等。
3、在宝应地区工作、生活过的具有重要影响的历史名人及革命烈士、老红军、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的著作、手稿、书信、日记、传记、照片、奖章、事迹材料等。
4、解放后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和国内外知名人士来宝应视察工作、出席有关活动时形成的讲话、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
5、反映宝应区域内重大事件、历史变迁、城乡变化、物产资源、风土人情、社会生活、名胜古迹等情况的志书、古籍、地图、族谱、照片等。
6、解放后宝应区域内有正式刊号或内部准印证的书籍、报刊、地图等。
7、宝应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
8、其他能够反映宝应历史风貌、体现社会发展、见证百姓生活改善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方式
1、自愿捐赠。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档案资料。对捐赠的资料,由县档案馆组织专家鉴定后方可进馆。县档案馆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捐赠的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由档案馆负责整理、保管和组织利用。捐赠者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档案馆将负责保护其合法权益。
2、寄存代管。对于确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经协商,可以由县档案馆代为保管,不收保管费,签定寄存协议。寄存的档案资料产权归寄存者所有,由档案馆负责保管。寄存者享有优先使用权及能否准许他人利用的决定权。
3、复制保管。对个人所有的档案资料不愿捐赠的,经档案所有者与档案馆协商,在征得所有者同意后,对原件进行复制。复制后,原件由所有者收回,复制件由档案馆负责整理、保管和组织利用。
4、有偿征集。对属于个人所有的档案资料,有意向县档案馆出售的,档案馆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确有收藏价值的,县档案馆与出售者协商签订有偿征集协议,给予适当的征集费用。有偿征集的档案资料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档案馆负责整理、保管和组织利用。
三、联系方式
可通过信函、电话、面谈等方式与县档案馆联系。
联系地址:宝应县宝应大道88号宝应县档案馆
联系人:顾霞
联系电话:0514-88284135
出处:不详 |